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汪宗华与程灶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宗华,程灶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汪宗华,男,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灶发,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宗华诉被告程灶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宗华于2014年2月10日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决定予以退还。审判员 胡 建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