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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曹艳云与刘兴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云,刘兴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曹艳云。被告刘兴玲。原告曹艳云与被告刘兴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艳云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以代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名收取原告4万元,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后经原告查询,得知养老保险并未补缴。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养老保险金,被告抗辩此款已转交案外人曹利新,相关人员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也已立案受理,故本案涉嫌犯罪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艳云的起诉。退还原告曹艳云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