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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子润与许业同、陈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子润,许业同,陈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肥东执字第00193号 申请执行人:陶子润,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许业同,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陈源,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4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业同、陈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业同、陈源的银行存款102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4)肥东执字第00193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陶子润,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紫桐新村C1203室。 被执行人:许业同,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海家园C区12-401室。 被执行人:陈源,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三站村郭陈组5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4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业同、陈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业同、陈源的银行存款102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