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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春与伦中运输盐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伦中运输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王春。被申请人伦中运输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关南中路。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伦中运输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N30**号/苏JP2**挂号车。申请人以自有的5万元银行存款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有效担保,其请求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伦中运输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N30**号牵引苏JP2**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二、冻结申请人王春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存款5万元(账号:49×××6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 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