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甲,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乙,女,汉族,住上杭县。法定代理人李美芳,女,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系被上诉人邱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邱某甲与被上诉人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邱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胜 荣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赖 其 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