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龙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22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