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牛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章永善诉杜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善,杜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牛初字第00082号原告:章永善。被告:杜永斌。原告章永善诉被告杜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永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永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善撤回对被告杜永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寒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