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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袁建诉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法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袁建,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营盘街99号。法定代表人鲁荣锋,局长。原告袁建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现原告袁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建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周 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