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留申与李三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申,李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张留申。被执行人李三虎,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三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三虎及其妻贾爱珍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及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申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