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赵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调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赵某某、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