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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军与被告王得义、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段某,男,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贾耀坤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