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军与被告王得义、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段某,男,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贾耀坤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