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光峰诉被告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成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峰,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内行初字第23号原告郭光峰,男。被告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袁航,男,系交警队负责人。原告郭光峰诉被告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其作出行政处罚不成立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光峰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之起诉。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予以免除。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陪审员 马丰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