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艳与钱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钱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徐艳。委托代理人:谢海,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钱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