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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蒋华冬与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冬,李峰,王传忠,孙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204号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峰,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传忠,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敬华,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蒋华冬与李峰、孙敬华、王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峰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峰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石信用社62×××15账户上的396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