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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侯新旗与张建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旗,张建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侯新旗,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鸿邦,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莉,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建运之妻。原告侯新旗诉被告张建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新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鸿邦、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与案外人张波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与被告南北相邻。原告入住该房屋后,被告经常无端找事与原告家人闹矛盾,并用器具毁坏原告的墙体,无奈原告想把房子卖掉,但被告多次阻止,造成房子无法卖出。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2、要求被告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并对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我们没有砸墙,也没有毁坏原告房屋的墙体,原告纯属无中生有,建议原告撤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3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张波将其所有的位于真阳镇北关街北菜村八组房屋一处卖给原告(该房屋与被告南北相邻)。2013年8月29日,原告发现自己的院墙被人砸过,便与被告发生争执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承认墙是其本人砸的,并说砸错了愿意赔偿。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要求被告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维修并给原告赔礼道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买房契约、居委会证明、契税证书、视频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被告认为原告的墙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原告并未提供被告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其要求赔偿损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赔礼道歉不属侵犯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