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中国与曾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国,曾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胡中国。委托代理人曾超,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国与被告曾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国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中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中国负担。审判长 尚美华审判员 谷长江人民���审员石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