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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中国与曾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国,曾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胡中国。委托代理人曾超,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国与被告曾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国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中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中国负担。审判长  尚美华审判员  谷长江人民���审员石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