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刑终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旭发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终字第0005号原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个体户。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2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浩审 判 员 祁海鸥代理 审 判员 陈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