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申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与陈平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申字第00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蜀萍、李迎涛,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兴峰,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程序违法,致原审法院对申请人针对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未予受理和审理,原审判决未对本案的这一重要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遗漏诉讼请求,应予以再审。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再审。3、有新证据可以证实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予以再审。综上,申请人的请求符合关于再审的规定,特请求再审本案,驳回被申请人的请求,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的诉讼费。被申请人陈平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证据予以证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陈平的申请作出的由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为陈平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若对该裁决不服,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而不是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官渡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针对为陈平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应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在卷证据证实,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在与陈平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自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未与陈平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应当向陈平支付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原审判决根据陈平在此期间向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领取的工资记录等证据材料,认定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422.75元,并无不当之处。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某种协议或是声明,用人单位就当然可以免除该法定义务,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陈平在与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应当向陈平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综合陈平的平均工资,认定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188.50元,符合法律规定。4、关于500元押金的问题,本案一审时陈平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收据,证实了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向其收取500元押金的事实。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经质证后亦表示认同,并同意予以退还。因此,生效判决判令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退还陈平500元押金,亦无不当之处。综上,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昆明晟泰装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晏云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晖代理审判员 易 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