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三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刘立夫与王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夫,王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三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夫,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凤城市今联编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亮,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上诉人刘立夫与被上诉人王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凤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立夫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立夫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刘立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刘立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潆代理审判员 孔亮亮代理审判员 张峻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