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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三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徐丽超与周铁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超,周铁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徐丽超,男,44岁。委托代理人陆利灵,女,43岁,系徐丽超妻子。被告周铁蛋,男,37岁。原告徐丽超诉被告周铁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利灵、被告周铁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同在西苑小区8号楼居住,我是一楼,被告是二楼。2012年12月被告房子漏水把我家的房子严重损害,经两家协商达成协议一份,当时赔偿一部分,欠下9000元,写下欠条,约定年底付清。现讨要无果,无奈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水流到原告家并给人家造成损失是事实,希望法院对房屋进行鉴定后依法公正处理,但协议是双方的,协议达成后原告方多次到我家威胁我的父母,造成不好影响,法院也应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孟津县城西苑小区8号楼居住,原告居住1楼,被告居住2楼。2013年春节过后,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因被告家漏水而受损,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3月2日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并于当天由被告支付10000元,余款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保证2013年年底付清。被告未按期付清欠款,原告诉于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就原告家房屋因被告家漏水而受损一事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9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上述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未付的9000元。被告现主张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重新确定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铁蛋支付原告徐丽超欠款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履行本判决时被告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 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景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