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刘××,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审判员 :李瑞朋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