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0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刘××,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审判员 :李瑞朋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