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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奥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奥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珠三角产业转移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黄溪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奥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汉祥。上诉人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奥奇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履行地为东莞市常平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应当由履行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即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东县,因此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