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执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兆民与芮宏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民,芮宏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26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兆民。被执行人芮宏桥。原告杨兆民与被告芮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盱管民调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芮宏桥欠原告杨兆民38000元,从2012年5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则将按照全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8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盱管民调初字第003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宏杰审 判 员 程益文助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