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万刚与刘家福、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刚,刘家福,毛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刘万刚,男,1966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永进,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家福,男,1971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毛建平(刘家福之妻),女,1974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原告刘万刚与被告刘家福、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左斌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刚与被告刘家福、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起诉来院,原告刘万刚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家福、毛建平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查证后仍无法联系到被告刘家福、毛建平。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刘万刚不能提供被告刘家福、毛建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家福、毛建平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刘万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万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左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