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宇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0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宇,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0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的耐克牌腰包(价值80元)盗走,包内有被害人高某某的苹果5型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2、2014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理工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放在篮球架上的一个耐克牌腰包盗走,包内有苹果4S型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白盘天梭手表一块(价值2000元)、罗西尼手表一块(价值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3、2014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市理工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殷某某的阿迪达斯牌腰包(价值30元)盗走、包内有小米2S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摩托罗拉ME525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4、2014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市理工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瑞士军刀牌斜挎三角包(价值200元)盗走,包内有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魔声耳机一副(价值300元)、黑盘天梭牌手表一块(价值1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杨宇实施盗窃犯罪四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1760元。杨宇于2014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的耐克牌腰包(价值80元)盗走,包内有被害人高某某的苹果5型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案发后赃物苹果5型手机一部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高某某。2、2014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市理工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殷某某的阿迪达斯牌腰包(价值30元)盗走、包内有小米2S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摩托罗拉ME525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案发后赃物小米2S型手机一部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殷某某。3、2014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哈尔滨市理工大学篮球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瑞士军刀牌斜挎三角包(价值200元)盗走,包内有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魔声耳机一副(价值300元)、黑盘天梭牌手表一块(价值1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综上,被告人杨宇实施盗窃三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8360元。杨宇于2014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2014年4月23日被害人杨某某报警称,其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篮球场打球时,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在篮球架下,打完球后发现包被盗,丢失苹果5S手机一部、天梭牌手表一块,魔音耳机一副。当日下午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南岗区大世界欲销赃时被抓获,杨宇身上还携带不明来源的手机、手表等物品。证据二、照片:被告人杨宇盗窃的包、手机、手表。证据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杨宇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小米2S手机一部、天梭牌手表二块、罗西尼牌手表一块、瑞士军刀牌挎包一个、黑色耐克标志腰包一个。苹果5S手机一部、天梭牌手表一块、瑞士军刀牌挎包一个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小米2S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殷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高某某。证据四、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被告人杨宇身源情况及前科情况。证据五、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杨宇于200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证据六、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宇供述的2014年4月16日在哈尔滨理工大学的盗窃犯罪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七、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宇盗窃的本案涉案物品共价值11760元。证据八、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23日13时许,他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篮球场打球,将随身带的斜挎三角包放在篮球架子下面,13时40分许他打完篮球去拿包,发现包被盗,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魔声耳机一副、天梭手表一块,被盗的包是瑞士军刀牌斜挎三角包。证据九、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21日15时许,他和同学在哈尔滨理工大学篮球场打球,他将身上背的小背包放在篮球架子下,16时30分许,他回来拿包,发现包被盗,包内有二部手机,一部黑色小米2S手机,一部是摩托罗拉ME525手机,丢的包是阿迪达斯牌的。证据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3日他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篮球场打球时,将手机放在一起打球的张伟的腰包里,腰包放在篮球架子下,打完球去拿包时,发现包被盗,他丢失的手机是苹果5型手机。证据十一、被告人杨宇的供述:2014年4月16日之前几天的一天下午,他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篮球场篮球架子下,偷了一个小包,包里有一部苹果5手机;2014年4月16日下午他在理工大学篮球场的篮球架子下,偷了一个NIKE腰包和一块手表,腰包里有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个钥匙包,钥匙包被他扔掉了;2014年4月21日下午16时许,他在理工大学篮球场的篮球架子下偷了一个小包和一块手表,包里有两部手机、一部是小米手机,另一部是摩托罗拉手机;2014年4月23日13时许他在理工大学篮球场的篮球架子下偷了一个包,包里有苹果5S手机一部、天梭牌手表一块,偷完东西后他去大世界销赃被警察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宇的第二起盗窃的犯罪事实,仅有杨宇的供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证实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定。杨宇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宇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人民陪审员 金鹤祺人民陪审员 张京京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