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马昌盛与程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昌盛,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马昌盛,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程桂芬,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昌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桂芬已支付了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932.00元的赔偿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兴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雷保华书 记 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