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XX诉被告殷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殷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885号原告蒋XX,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三村**号***室。委托代理人陈XX(系原告母亲),住上海市黄浦区东街**弄*号。被告殷XX,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三村**号***室。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XX诉被告殷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殷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被告在其阳台上搭建的雨棚以及从阳台开门走到一楼在天井搭建房屋的屋顶,影响了原告晾晒衣物,给原告造成安全隐患,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雨棚并封闭阳台门。被告殷XX辩称:被告搭建的雨棚高度与原告天花板齐平,不影响原告晾晒衣服,被告是在西面栅栏处开设门,该门的存在对于原告并不构成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邻居。被告在阳台上方安装了宽度约50公分的雨棚,并在阳台西面开门走到一楼在天井搭建房屋的屋顶上晾晒衣服,原告对此不满,双方产生矛盾,故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被告在阳台上方安装的雨棚在合理范围内,并不影响原告晾晒衣物,被告在阳台西面开门不妨碍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XX要求被告殷XX拆除雨棚和封闭阳台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