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红臣诉刘峰荣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臣,刘峰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351号原告王红臣,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峰荣,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臣诉被告刘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协商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再作处理,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红臣负担。审 判 长 李传效审 判 员 林凡军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