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宜昌市白宫娱乐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宜昌市白宫娱乐俱乐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明,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翔,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白宫娱乐俱乐部。法定代表人陈伟,该俱乐部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宜昌市白宫娱乐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并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上述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38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严光俊审 判 员 黄孝平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