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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程文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栲栳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栲栳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栲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栲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067-1号申请执行人程文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栲栳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栲栳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19135元。本案经本院执行已将此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