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被告许某某,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户籍虽在本市江阴路XXX弄XXX号,但原、被告自1994年起实际居住在本市徐汇区400弄23号501室,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提供徐汇区康健街道寿昌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户籍虽然在本市黄浦区,但双方自2011年起至今居住在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莉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