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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诉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甘金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满霞,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山,宣城市宣州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自峰,该乡副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积龙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卞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