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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中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越秀锦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亨利,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刚,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宁市越秀锦苑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遂连,该委员会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健刚,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越秀锦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四川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华路审 判 员  邓海霞代理审判员  姚梓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