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显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凤,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鹿,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康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