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程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必华,张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程必华。被执行人张人水。原告程必华诉被告张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人水应当在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程必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逾期后,被告张人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程必华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人水无房屋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按法定程序查封被执行人张人水在江苏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已被质押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程必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程必华同意法院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人水无房屋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按法定程序查封被执行人张人水在江苏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已被质押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程必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程必华同意法院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必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