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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常起顺与申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起顺,申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668号申请人常起顺。被执行人申长义。常起顺诉申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申长义在你支行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