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常起顺与申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起顺,申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668号申请人常起顺。被执行人申长义。常起顺诉申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申长义在你支行账户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