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宝辉与王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辉,王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杨宝辉。委托代理人陈明。被执行人王广忠。申请执行人杨宝辉与被执行人王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3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45元、执行费496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宝辉暂替被执行人王广忠垫付执行费4963元,就本案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赵长虹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