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82-1号原告:袁某某。被告:杨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