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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蔡婉贞与张丽珍、蔡奕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蔡婉贞,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丽珍,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号。被告蔡奕森,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婉贞与被告张丽珍、蔡奕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