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张xx,女,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委托代理人贺xx,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田xx,任该村主任。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负责人靳xx,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靳xx,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张xx与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贺xx、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田xx、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委托代理人靳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xx、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负责人靳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告系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乡皂角村小牛组村民。2014年,原告所在村委会的石川河治理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未将原告列入享受村民待遇的范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依法享受村民待遇,由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征地款5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认为该分配方案是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后形成的,现在要变通,也须经开会群众同意才能改变。原告张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会议记录一份,证明组上已同意给原告分割土地补偿款。3、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分配方案一份,证明人均可分配数额为5750元。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皂角村人口户籍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证明村委会按村上户籍管理办法未给原告分割征地款。2、皂角村村委会关于小牛组石川河征地余款分配方案的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村委会入户征求分配方案的意见。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会议记录一份,证明组上已同意给原告分割土地补偿款。二被告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会议记录中,参会的都是群众代表,形成的意见是不合适的,而分配方案是征求群众的意见后形成的,要改变应经群众同意。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证结果及对原被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乡皂角村小牛组村民。2014年,原告所在村委会依照皂角村人口户籍管理办法,对皂角村小牛组的石川河治理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因原告系出嫁女,未将原告列入参与分配之列。另查明,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乡皂角村小牛组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575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户籍在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乡皂角村小牛组,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乡皂角村村委会未将原告列入参与分配石川河土地补偿款之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之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村委会、被告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皂角村小牛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xx土地补偿款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