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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牛申那与顾林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申那,顾林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138号原告牛申那。委托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林根。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牛申那诉被告顾林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英独任审判。原告牛申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甲三、被告顾林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永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申那诉称,原告系一名军官,工作单位在河南郑州,但长期借调至北京总参谋部下属机构工作,工资是原单位发放的。原告为其子租赁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用于求学。为了安装洗衣机进、排水管,原告至五金店询问,后五金店安排被告上门打洞。2014年2月20日,被告上门,原告要求被告打一个洞,管子从台面上走,被告同意。双方约定第二天施工。原告收拾了台面上所有东西。第二日,被告上门却强行要求从台面下打洞安装水管,虽不同意,原告还是协助被告,将柜子下面的东西收拾干净。被告并没有说明一共需要打几个洞。在被告打第三个洞的时候,原告予以制止。经过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打第三个洞,被告也承诺第三个洞是最后一个。但在原告准备返回主卧时,听到电钻的声音,被告此刻打了第四个洞,原告制止不及。此时,被告冲击钻打到墙角的一瓶雷达喷雾杀虫剂,致火焰喷出,烧伤原告。原告伤后被送往同济医院和上海长海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烧伤(火焰)2%TBSAⅡ度面部及右上肢,右耳烧伤,面部创周炎,耳廓软组织感染等。被告多打洞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打一个洞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元。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事故责任在被告。因协商无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156.50元,误工费9398.50元、交通费297元。被告顾林根辩称,被告是退休工人,退休前在房管所工作,个人没有排水管的专业资质。这是第二次为原告提供服务,第一次在同济大学研究楼内。施工前没有谈过价格,没有说过打一个洞是100元,况且最后一个洞是排水口,是接、排水工程必须有的。2014年2月20日,被告上门看路线,原告要求将水管从煤气灶上走,被告认为危险予以否认。关于需要打几个洞,路线怎么走,都告诉了原告,同时要求原告做好场地清理工作。双方约定第二天施工。第二日,被告上门,开始没有观察,就开始打洞,前3个洞都没有什么事情发生。后来在打第四洞时,第一次没有什么事,再次打入时,冲击钻碰到了灭害灵,击穿瓶身,一团火窜出来,听到身后传来尖叫,原告被火烧到,被告自己也被烧伤。事发时,被告并不知道原告站在身后,而且灭害灵周围堆放很多物品。事发后,总计为原告垫付1660元,包括医疗费818.50元,交通费100元,以及买菜、买水果、买点心、日用品的花费。原告伤后常致电被告,需要什么都让被告购买,被告采购好送上门。对原告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外购药298元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原告伤情,休息两周即可。原告购买了第三方的水管,材料款由原告和第三人结算,故原、被告应为劳务服务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况且,原告未根据被告指示将场地清理干净,遗留灭害灵和其他物品,造成事故发生,故本起事故责任不在被告。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认为,由于房屋刚刚租借,灭害灵是谁放的不清楚。劳动工具都是被告自带的,所需要的材料,都是被告事先采购并上门安装,事后由原告结账。被告和五金店互利,是被告打电话给五金店采购材料。认可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18.50元、交通费100元,其余费用不认可,即便实际发生,也是被告作为加害人,出于人情赠送给原告的。原告没有主动要求被告购买过。外购药是用于买膏药,贴在手臂和腰部处的。原告原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受伤后一直躺着,加重了病情。误工期由法院依法酌定。针对原告的补充意见,被告补充认为,劳动工具包括扳手和冲击钻,是被告自带的。但水管是被告从五金店带到原告处,由原告直接和五金店结算的。材料费也是原告通过被告手机和五金店店主进行协商,最后确定为200元。经审理查明,因原告需要安装洗衣机的进、排水管,2014年2月20日,被告到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上门查看。双方约定第二天施工。次日,被告携带扳手、冲击钻、水管等工具上门施工,在操作过程中,被告冲击钻碰到了放在角落的一瓶雷达喷雾杀虫剂,并击穿瓶身,致使火焰喷出,烧伤原告。原告伤后被送至同济医院及上海长海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烧伤(火焰)2%TBSAⅡ度面部及右上肢,右耳烧伤,面部创周炎,耳廓软组织感染等,并于2014年2月27日入住长海医院,至同年3月6日出院。为了治疗病情,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20,306.62元(包括为治疗腰间盘突出购买膏药的298元),被告支付医疗费818.50元,共计21,125.12元。上海长海医院病历随访及复诊处一栏记载,建议休息一个月,创面愈合处近2个月内避免阳光直射等。在治疗过程中,原告花费交通费197元,被告为原告垫付了100元的交通费。为了证明误工损失,原告提供了防空兵学院财务处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明其月工资为9398.50元;并提供了一份军官证。另查明,被告不具备排水管的专业资质。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次事件中,被告进行排水管作业时用冲击钻击穿杀虫剂致使火焰喷出,是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聘请专业人员施工,在危险操作时也没有注意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原告对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对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据实确定如下:1、关于外购药,本院认为,考虑到原告受伤部位不足以加重原告旧患,故该笔支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应予以扣除。综上,医疗费计为20,827.12元;2、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复诊所需,原告主张并无不当,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主张一个月的误工期,综合考虑本起事故责任、原告伤情以及病历记载,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关于误工损失,依据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伤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但是考虑到原告治疗伤情确有误工需要,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损失为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综上,误工费计为3163元。被告主张为原告购买物品产生的费用为垫付费用,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林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牛申那医疗费人民币14,579元、交通费人民币208元、误工费人民币2214元(履行时应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818.50、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5.50元,由原告牛申那负担人民币85.50元,由被告顾林根负担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诗亮张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