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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05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52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被执行人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号院**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理字(201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支付郭建国工资2000元,赔偿金1000元;支付郭桐工资1800元,赔偿金900元。共计57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丰执字第466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理字(201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本案权利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新世通技术培训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05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