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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王晓霞、蔡广斌、洪大伟、张轶楠、徐文波、张卫金融借款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蔡广斌,王晓霞,徐文波,洪大伟,张轶楠,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负责人张玉龙,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丹。被执行人蔡广斌。被执行人王晓霞。被执行人徐文波。被执行人洪大伟。被执行人张轶楠。被执行人张卫。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再向法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