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公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王卓、云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王卓,云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公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代表人田波。被执行人王卓,男。被执行人云芸,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卓、云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2010)西雁证车字的509号公证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2010)西雁证车字的509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王卓、云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王卓、云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