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被告:周某,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灿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灿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灿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灿承担。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