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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翟厚青、王翠芳、芜湖市金海房地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翟厚青,王翠芳,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1号,代码证号码14970806-6。法定代表人:乔斌,行长。被执行人:翟厚青,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罗冲巷1号,身份证编号340221196312214971。被执行人:王翠芳,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新联路49号,身份证编号340221680729002。被执行人: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路12号,代码证号码76900275-0。法定代表人:马希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翟厚青、王翠芳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湾沚镇延安东路锦绣天城6幢106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0003493、20100034**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家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