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雷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雷德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580号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覃家坝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8408-2。法定代表人张宏彦,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雨竹,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西外开发区磨滩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4605-X。法定代表人雷德阳,职务不详。被告雷德阳,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雷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交纳1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创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