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申请执行张泽龙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张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王育庆,柳州市民族资金管理局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陆社遂,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邱世贤,柳州市市政设计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柳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国华,柳州市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泽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义,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张泽龙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泽龙自动交纳了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泽龙的(2014)鱼执字第76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大光审 判 员 严敬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