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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旋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旋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三元商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胡桂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庆辉,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凯旋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628号一楼03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世杰,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01号、本院(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凯旋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东中法执字第10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025号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025号案的执行。审判长  尹丽欢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立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