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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19号原告珠海市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陶爱珍。被告白雪,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白雪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林淑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